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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-11-10
勒令退学有点过 - [张文远的博客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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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看到湖南卫视的报道,有一个大学的14名学生因为考四级英语的时候找人替考,被勒令退学。然后双方争执,从调解到起诉。 校长和学校的有关领导站在学校的立场,要求严格考试纪律,提高教学质量,理由很充足。 但是如果从学生的角度来考虑,他们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,这影响了他们的一生,甚至会毁了他们的一生,不是太残酷了吗?一棍子将人打死,不给年纪轻轻的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,这是不公正的。为什么就不能改为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呢?难道这样的处分就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吗? 难道是学校订的校规就没有异议吗?校规的作用还不是为了教育学生,你让他们退学了,以后还怎么再教育?除非是违法犯罪,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动用勒令退学这个极刑的。 [face08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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